第8版:论坛·综合

创业担保贷款如何服务“双创”?

  创业担保贷款是由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存于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向在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创业人员和当年新增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小微企业按照担保基金一定倍数发放的创业扶持贷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全额或按照一定比例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是促进创业就业的有力手段,其政策目标就是通过促进创业、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来带动就业。但在创业担保贷款服务双创方面却遇到了“拦路虎”——传统的金融贷款模式。
  传统的贷款看重创业实体当下的资产和收益,而双创者在最需要扶持的初创阶段往往是轻资产、少收益,这就让面向双创的创业担保贷款无法真正落地。传统金融贷款模式这个“拦路虎”不仅拦住了创业担保贷款等信贷资金流向双创,而且也拦住了金融转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实现创业担保贷款切实服务双创,必须对创业担保贷款服务机制进行创新,使传统的金融模式实现转变。

一、正本清源,在服务对象上实现转变

  包括各类商业银行、贷款公司在内的金融企业的自身发展,只有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步进行、相互促进才能稳健、长久。也就是说,金融企业只有切实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才能求得自身发展。否则,越是短期内通过金融空转、锁长放短等措施取得快速发展,就越容易爆发金融危机。有的商业银行将基层分支行贷款不良率高的原因仅仅归于信贷员不能尽责,将其效益差的原因归于没有与经营稳定的大客户合作,就简单地将信贷权、财务权全部上收,一直上收到省一级,从而造成效率差等新问题。之所以这样,其实是没有抓住“症结”,没有抓住问题主要矛盾,忘记了金融创立的初衷,忘记了本源、本心,迷失金融服务方向。问题的主要矛盾就是金融没有服务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最需要的地方,金融企业尤其是国有金融企业经营者迷失了自身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服务于人民之本心;因而,这样的金融企业也就不能分享社会生产发展成果,如果不作相应改革,在金融市场竞争的条件下必然会被淘汰。
  改革就要正本清源,在金融服务对象方面实现转变。由服务于资产雄厚、收入稳定的传统行业、企业,向服务成长型、创新型企业转变。传统企业发展进入成熟阶段,一方面会形成维持其运行的稳定的资金流,一方面有着过度竞争的趋势,在非创新方面不适用于大量增加投资。反而应该是这样的:成熟行业、企业形成的资本积累投向缺少资金的成长型行业、企业,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在这里提供桥梁作用。这样,金融从业者也容易找到自己的社会责任,由“嫌贫爱富”转向促成长、抓创新,进而不重“大”而重“长”——“成长”的“长”,哪怕是一棵生长在贫瘠土地上的幼苗——我们也有责任对其培土施肥,培育其茁壮成长。
  在金融服务转型的条件下,创业担保贷款才有可能将服务对象真正转到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妇女、残疾人、贫困人口等就业困难人员创业上,真正转到能够增加就业岗位的创业创新、成长型小微企业、个体创业者上,真正转到服务双创上。

二、积极创新,在信贷模式上实现转型

  必须改革传统的信贷模式以适应新的形势。传统信贷将重点放在查证客户的资产、负债和以往的营业收入、可支配收入上,同时贷款额度不能超过客户的抵押品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而对客户的创业前景不作为贷款额度确定的依据,对客户的创业资金困难全然不顾。这种“嫌贫爱富”加“当铺”式经营理念,完全不适用于创业贷款。我们仅从商业银行否决一些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的案例中就可以看出创业担保贷款信贷模式转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某某,被否决——客户资产不足”;
  “某某某,被否决——调查后场地无存货”;
  “某某某,被否决——客户经营出现困难”;
  ……
  经调查了解,只要出一把力助推一下,这些创业人员就能渡过难关,而这正是我们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目的。金融机构这种“审批”,显然使政策变样走型。必须创新信贷模式以适应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和金融改革的要求。
  对于创业贷款,首先要搞清创业贷款申请者的资金需求及其合理性,按照创业者的创业计划,与创业者商定一个逐步扶持计划,然后再考虑创业贷款申请者的资产、负债和其他担保条件。这里将创业者的创业资金需求作为核心指标,将创业者的资产、收入作为参考指标。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简单因为参考指标不足而否决核心指标;尤其在政府基金担保的情况下,政府基金代替了这些参考指标,金融机构更应大胆扶持弱势群体和成长性企业创业。
  这种“创新”的根据有三点。一是金融机构扶持贫弱,符合社会主义原则;二是金融机构和企业一起成长,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三是采取逐步扶持法既可以达到扶持目标,又可以把控风险,对于创业者和金融机构可以实现双赢。
  这种“创新”的特点:一是以扶持创业者创业成功为根本目的,进而扶持一个项目,发展当地一个细分产业;二是在确定创业者创业能力和项目发展前景的前提下,项目较复杂的要与创业者商定创业计划,设计一个一年内或几年内的总体发展目标、总的资金需求和产出,以及可行的实施步骤、每一步的资金需求和产出;三是对不适合一次性扶持的项目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期支付”等逐步扶持方法,除第一步外,每一步的扶持取决于上一步资金使用的效益;四是随着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其可用于反担保的资产、收益必然会逐步增加,因而其担保、反担保能力也逐步提高,金融机构可以随着贷款的逐步给付要求客户逐步灵活增加担保、反担保措施。

三、科学规范,在合作机制上实现转变

  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由政府委托的担保机构管理,基金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由合作银行向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申请人发放。上面已经提到,商业银行并不十分了解创业担保贷款对于就业困难人员的重要意义,常把按照政策需要扶持的贷款申请否决。而人社部门担保服务机构却有掌握创业就业政策和熟悉担保业务的优势,所以由人社担保机构全额担保、合作银行见担保函放款的新合作机制,比之担保机构部分担保、合作银行审批放款的合作机制有着明显优点:
  一是可精准扶持困难人员创业;二是可促进小微企业带动就业;三是由点即面,发展一些地方产业;四是有效降低基金和贷款风险。实践表明,人社担保机构核发的创业担保贷款既有效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引导作用,不会使政策走样,且风险低于商业银行核发的创业担保贷款。这也反证了整个金融贷款模式改革的必要性。(作者:朔州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闫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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