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版:晋周刊

7月1日起 太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

  本报讯 6月30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传来消息,自2020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9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据悉,本年度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上限不得超过20016元;下限不得低于2019年度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古交市1700元;清徐县1600元;阳曲县1500元;娄烦县1400元)。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20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企业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可在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按原标准执行。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太原市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相关事项的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此外,铁路分中心各缴存单位缴存基数、比例及计算精度比照分中心所在地杏花岭区的标准执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规定》的标准执行。各单位应当在办理2020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逾期调整,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本年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方式以互联网渠道办理为主,柜面办理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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