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版:论坛

经济学视域下家庭农场概念的厘定

  经济学对家庭农场的研究成果与法学研究相比又多又好,为法学研究家庭农场提供了很好的基础。在经济学视域下,家庭农场是一组生产要素(资源)的组合,要解决的问题是,这种组合是否能够比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带来更大的产出,产出大于投入的最优要素组合,或者说生产经营方式是什么?由此界定家庭农场的经济属性。

一、经济学视域下家庭农场的经典概念

  杜志雄等在总结美国、欧洲等外国对家庭农场的界定和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指出:家庭农场是指具有独立市场决策行为能力的家庭,通过主要使用家庭劳动力从事商品农产品生产、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具有职业和收入体面的农业微观经济组织。高强等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对家庭农场进行了界定: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农业,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融合科技、信息、农业机械、金融等现代生产因素和现代经营理念,实行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和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微观经济组织。它可以将传统农民转型升级为职业化、专业化的法人农民,是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织形式。郭家栋强调家庭农场的界定需体现中国特色,我国的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农场为基本单位,具备适度规模,从事农业生产专业化、社会化、商品化的一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穆向丽等提出家庭农场可定义为:具有独立市场决策行为能力的家庭,以农业规模化生产为基础,通过发挥农业多功能性(“三生一服”:生产、生活、生态和服务)获取经济收入的企业化组织。温锐等认为,家庭农场可定义为: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农场主及家庭劳动力全程参与生产劳动并使家庭资源与土地规模匹配,达成农业规模化(适度规模)、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黄仕伟等比较了外国和我国的家庭农场概念,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家庭农场的经济社会背景,提出现阶段中国特色的家庭农场概念可以表述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的土地或从外部流转获取的土地,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以此为家庭收入和资本积累的主要来源,享有法人权利的独立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二、经济学视域下家庭农场经典概念的聚合

  通过对以上6个定义的比较对照可以看出,经济学界对于家庭农场的属性,已经达成共识的有四个:家庭经营、商品化、规模化、集约化。家庭经营属性出现在5个定义中,只是在黄仕伟的定义里没有这个属性,但黄仕伟在阐述现阶段家庭农场的特征时,所说的第一个特征就是家庭为家庭农场的经营主体。商品化属性也是5个定义有,就是高强的定义没有。但高强定义中的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以及职业农民的属性,显然都是建立在农业生产商品化的基础之上,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不具备这些属性。在紧跟着定义后面的关于家庭农场特征的阐述中,高强指出市场化经营是家庭农场的显著特征,与传统的农户生产活动相比,家庭农场要提高市场化程度和商品化水平,以盈利为根本目的。市场化经营显然是商品生产。规模化经营是6个定义都包含,经济学者高度重视家庭农场的这个属性,借以把家庭农场与小农户区分开来。集约化同样是6个定义都有的,只是表述不同,都是说家庭农场建立在分工与协作之上,把土地、资本、人力资源、技术等生产要素,按照现代化的经营原则与方式结合起来,追求经营效益最大化。只是杜志雄的“职业化”表述让人感到有点怪。

三、经济学视域下家庭农场概念的厘定

  在家庭农场的其他属性上,这6个定义出现分歧。在主要劳动力是家庭成员这点上,有3个定义包含这个属性,3个定义没有。在包含这个属性的3个定义中,温锐定义的观点与其他两个不同。他认为应当把家庭农场主及家庭成员全程参加生产劳动,当做家庭农场的标准,而不要僵硬地衡量劳动力总数中是家庭成员居多还是雇佣劳动者居多。但是如果家庭成员全程参加生产劳动,并且在生产劳动中监督雇佣劳动,雇佣劳动者的数量不可能太多,即使有时多于家庭成员,也不能否定家庭成员是主要劳动力。第二个有分歧的属性是以农业收入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有3个定义提及这一属性。第三个分歧是家庭农场作为市场主体的独立性问题,有3个定义主张家庭农场是独立的主体。其实,一般的市场主体都具有独立性,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概莫能外。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如果发生市场交易行为,也是独立的主体。这个属性不是家庭农场区别于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独有属性,没有必要放在家庭农场的定义中。杜志雄和穆向丽虽然在定义中有独立主体的表述,但在文中并没有对这一属性做出解释。黄仕伟指出,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赋予家庭农场市场主体的资格,这就偏离了“独立”的含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但他们没有法人资格,不享有法人权利。在市场经济主体中,法人一般指公司这类主体,家庭农场如果不具备公司条件,是不能被称作法人的。最后一个有分歧的属性,就是高强定义中的农场主是职业化专业化的法人农民。这个属性其他5个定义没有谈到。职业化农民可以被吸纳到集约化属性中,集约化含有分工与协作的含义,分工包含农民职业的分工。这可能是家庭农场的定义多数不包含这一属性的原因。
  因而,经济学视域下家庭农场的概念是:家庭农场的经营主体是家庭,从事商品化的农业生产,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适度规模并且集约化。从这些基本属性还可以引出,家庭农场的劳动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家庭农场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自身的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对于家庭农场经济属性的确定,为探析其法律属性奠定了前提和基础。(作者:山西财经大学 孙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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