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高的生态、科学及美学价值,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生态安全意义非常重大。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为及时应对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紧急出台了法律决定,要求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并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启动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工作,当前其修订草案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步审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抓紧修订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健全执法管理体制及职责,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从源头上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全球新冠疫情持续蔓延的大背景下,需遵循绿色发展理念,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完善并健全野生动物保护法制体系,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法制保障与制度遵循。当前,《修订草案》从立法目的与保护范围、基本原则与禁止违法滥食、监管部门职责与协作机制、加强法律衔接与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了修改,值得肯定。尽管如此,作为野生动物保护法制体系的核心法律,鉴于自身存在规制理念的功利趋向明显,配套制度的完善与创新推进缓慢,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亟待建立健全的缺陷与不足,其在修法技术与内容、配套制度与执法管理等方面均待完善。
重构生态安全与均衡发展的保护理念
生态安全是指现有生态系统的完整与健康程度处于安全稳定的状态,不仅对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维持生态系统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更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国家安全问题,精准把握国际国内形势变化,从全球的视野和战略高度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其中对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大生态建设与环保力度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野生动物保护对维系生态系统平衡与促进生态安全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故此,建议将立法目的修改为“为了保护野生动物,保障生态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法律的设立与适用实质是立法者与司法者对利益的选择与均衡的法制表达,面对利益主体多元化与利益冲突多样性,要实现均衡并发挥法律的最大效用,就必须对利益冲突作出合理的取舍。修法时要注重保护对象的广泛性与执法监管主体的单一性之间的均衡,凸显社会主体参与的必要性,建议将立法原则修改为“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限制利用、严格监管、全民参与、风险防范原则”。同时,根据权责统一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建议对行政主体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配套与其职权相应的法律责任。
整合并优化现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制体系
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首先,做好修订草案的完善。当务之急是对野生动物进行法律意义上的概念界定,建议界定为“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源于自然生境,未发生进化变异的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如此才能对所有野生动物予以法律层面的全面保护,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类分级保护。针对立法技术层面的问题,在对立法目的及原则进行重构的基础上,按照立法的精准性、协调性与简约性要求进行调整。其次,整合现有法制体系。疫情当前,要处理好公共安全领域中与《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生物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衔接。追本溯源,要协调好与《宪法》《刑法》《民法典》《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的衔接。协调补足,在处理好与《慈善法》《中医药法》等协同法律衔接基础上,适时制定《动物福利法》等相关新的单行性法律法规。此外,结合国情积极履行我国已签署的公约协定等责任,修法后及时启动对应行政法规的同步修订,理顺法律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协调,实现野生动物保护法制体系的概念统一与优化协同。最后,完善配套制度。通过优化野生动物保护目录制度,增加禁止捕杀、贸易野生动物负面清单制度,细化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制度,增设公益诉讼制度,推行举报奖励制度等构建配套制度体系。
调整执法监管机制
明晰监管权责设置,理顺现有野生动物保护行政管理机制。建议将现有陆生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行政管理机构整合为专门的野生动物管理局,统一负责管理并强化野生动物保护相关职能。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社会组织合作参与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完善监管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与政府监督的合力。引入智慧监管和大数据风险评估机制,全面提高执法手段水平并提升执法队伍的能力。
当下,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从维护生态安全与国家安全角度着眼,审视当下公共卫生与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法制建设尤为必要。未来,要在秉持生态安全与均衡发展理念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并优化野生动物保护法制体系,提升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化水平与治理能力,着力构建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作者: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刘中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