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3月14日讯(记者郝薇)3月14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2022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太原市“2021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及2021年太原市消费投诉热点分析。同时,宣读了2021年太原市“诚信太原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及“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名单。
2022年消费维权年主题为“共促消费公平”,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涵义:一是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实现更有保障消费公平。二是积极引导“科技向善”,实现更深层次消费公平。三是强化特殊群体保护,实现更大范围消费公平。四是践行绿色低碳消费,实现更可持续消费公平。
2021年,太原市市场监管系统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连心桥”作用和各级消协组织“娘家人”作用,共接听消费咨询、投诉、举报206486件,受理办结率实现了100%;协调解决消费纠纷45027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342万余元。扎实开展“诚信太原 放心消费”活动,线下无理由退货数量35334件,退货金额达到484.28万元,以热情、务实、高效的监管维权服务,营造了更加安全便利的消费环境。
3月13日,在中消协发布的《2021年100个城市消费者满意度测评报告》中,太原市排名51名,较2021年上升7位,较2020年上升33位,连续两年实现争先进位。
今年,太原市市场监管系统将围绕“共促消费公平”年主题,在更深层次、更大范围、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上促进消费公平,共享消费和发展成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链接:太原市2021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家具广场未经允许偷拍人脸
2021年3月,当事人在太原市某家居广场内安装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用于采集记录到店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太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拆除设备,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二:旅游景点自制“门票”收黑钱
2021年1月,当事人在消费者正常购买49元门票的基础上,自制面值5元的“安全卡”,谎称为入园游客购买“人身意外安全险”而收取入园游客每人5元费用,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太原市晋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4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保健枕夸大其词违反《广告法》
2021年3月,当事人常某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某储蓄所租赁柜台销售标有保健、医疗用语的“富硒磁疗能量枕”,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太原市尖草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没款共计5.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美容院自定霸王条款逃避责任
2021年8月,当事人给消费者出具的“销售及奖赠凭证”利用格式条款免除了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更换、退货责任,构成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水产店“作弊秤”缺斤短两
当事人从他人处购入破坏了准确度的电子秤,放置于其开设的水产店内用于商品的交易计量,该电子秤可以调节准确度。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作弊秤、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房产商发布“风水”广告促销
2021年5月,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内容中含有的“风水”“太极”“财运”等迷信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太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宣传行为,并处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培训学校发布命题人参与暗示广告
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含有“初中化学某某老师,2016年山西中考命题组组长,2017年山西省适应性考试命题人,山西省中考命题团队化学学科组长”等明示有相关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和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太原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酒企未经汾酒授权擅自经营
2021年11月,当事人未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或同意,擅自使用“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汾酒集团”“汾酒集团品牌运营中心”等名义开展商业营销活动,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构成商业混淆,太原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商贸公司“一键盗图”侵权刷单
2021年7月,当事人通过数据采集软件,采集他人店铺的原创商品图片、商品详情页及商标,上传至自己店铺商品页面中,展示给消费者,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太原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为提高运营店铺的销量和排名,通过刷单的方式提升所售商品的销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太原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