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版:山西税务周刊

李克强总理所作的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预计全年退税减税约2.5万亿元——

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干货满满

  李克强总理所作的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预计全年退税减税约2.5万亿元,其中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退税资金全部直达企业。
  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究竟有哪些亮点值得纳税人缴费人期待呢?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获悉,近年来实施的减税降费政策,无论是规模还是幅度,制造业、服务业以及中小微市场主体都是主要的受益行业和获益群体。今年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继续聚焦这些重点,可谓是干货满满、亮点纷呈。

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

  为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简称《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有关事项。
  《公告》规定的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那么,《公告》规定可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又包括哪些?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据悉,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也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解难

  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解难,日前,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简称《公告》)新鲜出炉。
  《公告》指出,《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公告》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公告》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同时,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内,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在《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真金白银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

  小微企业是经济运行的“毛细血管”。刚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简称《公告》),就是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在《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基础上,为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从而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具体举措。《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公告》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简称“六税两费”)。
  为增强政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将政策红利及时送达市场主体,避免因汇算清缴后追溯调整增加办税负担,《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据了解,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此外,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公告》还相应修订了《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等4张表单。

本报记者王晓华 实习记者李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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