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版:要闻

省财政厅为中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

从下月1日起实施

  本报太原8月4日讯(记者马永亮)近日,省财政厅印发《为中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细则(试行)》,从下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该细则所称的服务对象,必须满足以下六项条件:设立登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取得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符合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已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且已经实现收入的;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社会保险,具有健全规章制度且运行良好的;已依法取得相关行业行政许可或行业资质的。
  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有下列情形的中小微企业,不纳入服务范围或中止政府为其购买服务事项: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中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等情形的。
  服务对象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布的会计服务机构名单中自行选择,向会计服务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中小微企业申请财政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申请表、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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