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近日公布的《山西省“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提出,要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倍增行动,基本形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强大的生命力蓬勃发展,深刻改变着传统农业生产组织和经营方式。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规模化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和加快乡村振兴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项权威调查显示,目前,我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资金来源相对单一,主要为财政资金补助,补助政策相对稳定,但资金撬动带动作用不明显。农民合作社普遍存在管理不规范、组织机构松散、成员合作意识不强、缺乏长远发展规划等问题。许多农民合作社在收获季节需大量的收购资金,但由于抵押和担保不足,金融机构向他们发放贷款的积极性不够,得到的贷款利率高、期限短,有些只能以合作社理事长或者成员个人身份贷款,部分合作社不得不寻求民间借贷,增加了经营风险,减缓了发展速度。
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金融应协同发力。财政部门应优化资金支持办法,探索创新支持方式,多渠道多手段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针对重点任务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支持范围、细化支出管理,并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到位,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金融机构应下沉资源,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特点及乡村振兴要求,积极创新金融产品,科学制定授信额度、担保方式、贷款利率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便捷、更灵活的金融服务。应注重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农村金融市场,逐步建立健全以财政政策引导的社会资金为主、财政直接补贴为辅的扶持方式,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活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健全运行机制,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基层相关管理部门应探索建立县乡合作社服务中心,配备辅导员队伍,对合作社登记注册、民主管理、财务规范、市场营销给予指导。应大力推进行业性联合,支持同业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依法结合组建联合社、创业协会,采取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收益等方式,发展经营规模大、产品质量优、带动能力强的地方特色产业。
马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