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我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夯实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托底保障,省政府办公厅结合我省实际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11月8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深入解读该《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五项具体措施
我省《实施意见》全面贯彻落实《意见》要求,结合已出台的医疗救助和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提出了总体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
《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编密织牢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网的五项具体措施:一是统筹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二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返贫致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监测对象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合理确定住院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困难情况,给予分类救助。三是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监测对象,做到及时预警。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增强救助时效性。四是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五是规范经办管理服务。细化完善救助服务事项清单,出台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简化流程,实行“一站式”结算。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减轻困难群众和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实施意见》主要通过在全省范围内健全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合理确定相关政策标准,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8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2022—2025年,易返贫致贫人口按每人每年28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按个人缴费标准9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合理确定住院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特困人员由医疗救助给予保障;低保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返贫致贫人口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省内住院单次目录内费用综合支付比例达不到90%的,救助到90%。
完善门诊医疗救助政策。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符合享受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6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符合享受门诊特药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特药保障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2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10%的比例救助。
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执行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控费比例的规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在省内一类、省市级二类、县级二类及三类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目录外费用分别不得超过总费用的30%、20%、15%,凡超过控制比例的费用均由医疗机构承担。
发挥医保帮扶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中的支撑作用
为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帮扶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中的支撑性作用,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省医保局联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乡村振兴局、省税务局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防止出现规模性因病致贫返贫。
建立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医保帮扶政策落实和待遇享受情况监测。县级医保部门对困难群体和脱贫人口参加居民医保、医疗总费用、待遇享受、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等情况进行监测,困难群体和脱贫人口个人年度累计负担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的,纳入医保因病返贫监测范围;其他参保居民个人年度累计负担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纳入医保因病致贫监测范围。县级医保部门每月10日前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民政、卫生健康、乡村振兴部门。县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符合监测、救助条件的人员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医保部门推送信息。
完善动态调整信息共享机制。县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应在人员信息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将困难人口动态调整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和医保部门。县级医保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新增未参保人员身份变更信息及缴费信息推送至县级税务部门数据共享平台,通知个人缴费。同时,应将未参保人员信息提供给县级乡村振兴、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动员其参保。
本报记者王佳 实习生刘玉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