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版:综合·公告

省自然资源厅下发《关于做好用地要素保障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要求—

做好用地要素保障 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做好用地要素保障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提出了19条措施,以切实加快推进我省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加强项目用地规划支撑。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继续执行,结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建设项目用地审查的规划依据;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在衔接“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基础上,允许以预支规划规模的方式保障用地。
  引导项目科学合理选址选线。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指导可研编制单位和项目设计单位,强化多方案比选,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占、少占耕地,合理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地质灾害风险防控等红线底线要素。
  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足额保障。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配合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积极做好重大项目管理工作,对拟于年内报批用地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认真梳理并纳入国家级、省级重大项目清单,在项目用地依法依规批准后,由国家统一配置计划指标;对暂未纳入重大项目清单的基础设施项目,由各市在“增存挂钩”核算可用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保障,在项目纳入重大项目清单后实报实销。
  推进“多评合一”。从建设项目涉及的规划选址、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节地水平等方面对方案进行综合分析和比选论证,形成节约集约用地专章作为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提交审查,审查后的内容可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相关章节,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
  拓宽项目落实占补平衡渠道。对省级及以上重点项目,省级从各市统筹15%新增补充耕地指标,集中统筹使用;对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以及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工作协调机制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储备补充耕地确实不足的,允许以承诺补充耕地方式满足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需求;承诺起始时间从省级确认承诺补充耕地时间起算(具体为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挂钩确认之日),原则上不超过2年(此项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3月底);对不符合国家承诺补充耕地政策规定的近期急需实施的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且所在县、市储备补充耕地确实不足的,可申请借用省级补充耕地指标。
  优化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严格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项目范围,属于自然资发〔2022〕129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从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中补划,储备区中难以补足的,结合推进耕地恢复补充工作,在县域范围内其他优质耕地中补划;县域范围内补划确实存在困难无法补足的,可由项目所在设区市统筹在市域范围内补划。
  严格落实节约集约。2023年1月1日起,新组卷用地预审项目需编制节约集约用地专章并纳入申报材料,审查后的内容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相关章节;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需包含专章内容,重新预审项目不编制专章;重大项目中公路项目设置的互通立体交叉工程用地,超过《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有关间距规定的,应开展节地评价论证并取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推广节地案例。加快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节地案例库,推广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提供查询比对服务,进一步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多途径开展项目踏勘论证。对项目用地预审阶段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占用耕地面积较大,或在用地报批阶段因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布局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组织踏勘论证;涉及的矢量数据进行核实,内外业完成后,召开视频会议审查论证并出具审查论证报告。
  改进优化用地审批。简化用地预审阶段审查,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允许调整情形,不再提交调整方案;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情形,不再提交省级人民政府论证意见;用地预审批复后,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和区位不超用地预审批复规模的,不再重复审查;规模调增或区位变化比例超过10%的,从严审查;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新增建设用地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时附省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申请时,同时附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允许单独选址项目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先行用地。对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中央军委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级规划明确的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项目已报部门批准先行用地的,在先行用地批准后1年内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申请。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延长1年,但申请延期时项目竣工时间少于1年的,应在项目竣工前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申请。
  改进临时用地政策。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在2022年12月31日前,凡纳入“稳增长”清单的公路项目施工所需的制梁场、拌合站,经实地踏勘,确实无法避让耕地的,允许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部分耕地,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优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项目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按照审批权限完成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的重要矿产资源,经项目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安全论证后,不影响矿产资源合理开采利用,可签订互不影响协议的,不作压覆处理,不予补偿。
  全面推行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避免重复测绘,减轻企业负担,提升审批效率。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要求,与发展改革、交通、能源、水利等有关部门共享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主动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提供合规性分析等支撑性、基础性服务。
  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划拨供地程序。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供地方案与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同步批准的,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直接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供地方案未与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同步批准的,各地可按照提高效能原则,在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报批后,同步开展供地方案编报等供地前期工作,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供地方案即可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直接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强化用地报批服务指导。加强调度、主动服务,深入一线指导推进项目用地手续办理;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安排专人跟踪对接,点对点、手把手服务指导,协调解决存在问题;推进用地审批“数字化”“信息化”,进一步优化“三级联审”审批流程,强化内部会审管理,加快审查速度,提高审批效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推进部门联动,加强政策宣传,在守住法律底线和资源安全红线的前提下,全力以赴做好基础设施项目土地要素保障工作,高质量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王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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