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2月2日讯(记者张剑雯)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分为轻微不罚事项和首违不罚事项共计25类。
轻微违法不罚事项共14类,涉及建设项目类、水污染类、大气污染类、固体废物污染类、其他类等。根据规定,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只要同时满足4个条件,包括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处于施工初期、责令改正后及时按要求完成整改,即可免予处罚。
首违不罚事项共11类,涉及水污染类、大气污染类、固体废物污染类、排污许可等。
依法对14类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和11类首次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按照法律规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法最高可处以100万元罚款。而依照“免罚清单”,如果同时满足5个条件,可不予处罚:不含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只有一个污染因子超标;小时均值超标倍数小于0.1倍;一个自然日内累计超标排放不超过4小时;责令改正后,及时按要求完成整改。
同时,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细化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事项和情形,并未赋予违法排污者法外“特权”,更不是“免责清单”。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将遵循免罚不免责的原则,当事人应及时纠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