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17日电(记者赵文君)记者17日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近日联合制定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20日正式施行。
办法共31条,涵盖登记档案管理总体要求、档案收集与保管、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迁移、档案查询与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旨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登记档案,便利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
办法明确登记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规定登记档案管理坚持统一标准、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原则。明确经营主体存续期间,登记档案应当持续保存,经营主体注销后,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20年,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对保管期限届满的登记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决定予以销毁或者移交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永久保存。办法还对电子登记档案的归档、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