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以下简称:《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业经2022年12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省交通运输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五部委和省委省政府治超工作要求,扎实推进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并于2008年出台了《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自2008年7月1日开始实施,是我国第一个规范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的地方政府规章。《暂行办法》实施以来,为我省治超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撑和法律保证,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法制化、正规化、长效化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我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率大幅下降,道路运输秩序明显改善,超限超载率始终控制在0.2%以内,继续保持在全国最好水平。
15年来,随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暂行办法》实施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和事业单位改革后,监管主体需要重新明确;二是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修改,立法依据发生重大变化;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修订实施,为源头治超监管提供了新的强有力的法律支撑,需要进一步学习借鉴;四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技术新系统、信用惩戒等在行政管理领域得到普遍应用,需要将这些新手段应用于源头治超工作中。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严重影响了我省源头治超工作的开展,急需通过修订《暂行办法》予以解决。2021年省交通运输厅就《暂行办法》修订申报了立法预备项目,省司法厅组织进行了立法后评估,并列为2022年的正式立法项目。
修订《暂行办法》是2022年省政府规章正式项目,在参考其它省份已出台的法规规章以及我省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修订后名称改为:《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同时废止《暂行办法》和《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货物运输货运单使用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修改和删除了与现行上位法不符、操作性不强、与实际工作脱节的相关规定,新增了信息化建设、网络货运和信用治超等内容,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源头治超监管主体责任,明确了货运源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主体责任,充实了货运源头单位法定职责义务。
《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共计21条,全文2000余字,其中:第1—16条分别明确和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举报处理、表彰奖励、科技治超、源头单位职责、禁止行为、工作人员职责、网络货运、驾驶人员职责、检查要求、案件移送、信用治超等内容;第17—19条为法律责任,重点明确了源头企业、货运车辆、从业人员、驾驶人员等违反相关职责义务和禁止性规定后的处罚条款,部分罚责需要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予以执行;第20—21条分别明确了基本概念、实施时间等相关内容。
《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内容主要分四部分:
一是明确货运源头单位的范围及职责。按照交通运输部2021年12号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货运源头单位是指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在治理超限超载中工作履行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培训人员、出具货物装载单、配备称重设施和信息监控设施并传输数据、处置隐患并报告等职责,要求工作人员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登记,不得违法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二是明令货运源头单位的禁止性行为。要求源头单位在生产经营中,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不得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不得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不得篡改、隐瞒、销毁源头治超数据、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源头治超监督检查。
三是规范网络货运及驾驶人行为。鼓励通过网络货运平台开展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指使或者强令要求实际承运人超限超载运输。规定货运车辆驾驶人随车携带货物装载单并配合查验,主动拒绝超限超载运输。
四是规定科技治超与信用治超。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和完善源头治超信息管理平台,提高科技治超能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源头治超工作。
(2023年2月9日,本报第三版已全文刊发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