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专题报道

以案说法

交通肇事逃逸路损追赔的难与解

山西省柳林公路管理段 景建元

  •   随着国省干线公路网通行能力的提升,各地公路养管单位保护公路路产所面临的挑战日益严峻。近年来,损坏、毁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拒赔、逃赔等危害公路路产和通行安全的案件时有发生,一方面,此类案件频发损害了国家和公共利益,极大地影响了公众出行和公路安全,另一方面,也导致各地公路养管单位追赔路产损失陷入“定损难、追赔难、执行难”的被动局面。在此背景下,省公路局所属事业单位柳林公路管理段困则思变,创新治路思维,探索出一条维护路产路权的“破冰之路”。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24日7时20分,交通肇事司机张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沿省道24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某隧道时,因疲劳驾驶,撞到隧道内洞墙,造成隧道衬砌、交安设施及机电设备损坏,后张某驾车逃离现场。
      柳林公路管理段在发现涉案事故后,及时向柳林县交警大队报案,同时对涉案事故路段的路产损失进行现场勘验、路产定损。柳林交警大队接到报案后,迅速查看事故发生当天的涉事路段监控回放视频,锁定涉案肇事车辆并依法传唤当事人,扣押了肇事车辆。在当事人到案后,柳林公路管理段及时与肇事司机及车辆所有权人协商隧道路产损失赔偿事宜,但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始终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这也造成了受损隧道迟迟无法修复。为保障公路通行安全,柳林公路管理段先行对隧道部分车道予以封闭,并设置临时警示标志,随即按设计标准组织实施应急修复工作,实际产生各项费用合计20余万元。
      后依法向柳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肇事逃逸致路产追赔案历经一审、二审程序,法院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条件下,最终作出当事人赔偿柳林公路管理段路产损失20余万元的判决,且已实际履行完毕。柳林公路管理段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历时6个多月,成功挽回路产损失,有效保全了国有资产。

    追赔难点

      《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基于上述规定,肇事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现场调查处理。但在事故中,由于肇事司机损害路产后逃逸,且存在怠于配合路产定损等消极行为,给公路管理机构的路产追赔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和困难。
      逃逸导致证据收集难度增加事故现场保护难度增高。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导致涉案事故现场可能会被破坏,关键证据如路产零件或碎片等会出现丢失、被遗漏或无法准确记录的情况。此外,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也极有可能导致其他车辆对现场造成二次破坏,影响事故调查和路产定损的准确性。
      事故信息获取和收集受限确定事故责任困难。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会延误公路管理机构第一时间知情,从而延误损失评估,公路及时修复和养护,影响公路安全和正常运营。特别是事故可能会造成交通拥堵或部分车道封闭,阻碍交通,影响行车安全。缺少肇事司机的个人信息和车辆信息,则导致公安交警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难以锁定肇事司机及赔偿义务人,无法获取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加之当事人逃逸后无法参与公路管理机构对于涉案路产损失的现场勘验工作,不仅会加大勘验难度与工作量,使双方后期对路产损失的项目、数量及价格极易产生争议,甚至可能导致路产损失难以追回。
      易形成安全隐患或被追究法律责任。逃逸事故未得到妥善处理,极可能留下安全隐患。特别是事故发生之时到公路管理机构发现事故这一时间段内,易引发次生事故,或出现公路管理机构被事故当事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情形。此外,若无法找到肇事司机,公路管理机构恐需承担部分责任,尤其是在路产恢复和公路保畅方面的责任。
      肇事逃逸致路损追赔类案定损不易。我省路产损失追赔多以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费字〔2012〕404号)(以下简称“晋价费字〔2012〕404号文件”)作为公路路产定损的依据。但晋价费字〔2012〕404号文件,自颁布实施以来尚未经历修订,一是导致其在公路隧道设施的收费项目上存在局限性,特别是对于近年来新增的机电设施,缺乏明确的收费指导。二是随着机电设施技术的快速发展,设备更新换代频繁,原设备存在已被淘汰或原生产厂商已经停止生产的问题,导致损坏的设备往往难以找到可替代的同型号产品。三是如直接适用当前标准,收取的路产损失费用也不足以补足已经支付的修复费用,使得公路养管单位要求当事人按照原物损坏赔偿变得不符合实际。

    解决路径

      及时锁定肇事逃逸车辆在正当合理且危险性较小的情况下予以拦截。部分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者选择逃逸,往往出于保证运输时效性,规避保险费用上调或因逃逸引发的间接运输违法等多重考量。鉴于此,作为公路养管单位可自力救济,即在合理且危险性较小的情况下,用最短时间发现并拦截肇事逃逸车辆,同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介入处理。具体实施策略如下:高效整合各方资源,强化与行政监管部门的协同联动机制,特别是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乡镇联防机构合作,借助其专业巡查力量与执法权限,共同构建严密的监控网络;拓宽社会联动渠道,积极争取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具体而言,可与固定或规律性行驶于特定路线的客运与货运企业,乃至个人建立合作伙伴关系,鼓励其车辆在不同时段均匀分布,形成覆盖广泛的“移动监控网”,最大限度提升对肇事逃逸车辆的发现与拦截效率。
      及时启动报警程序通力协作协查逃逸。公路管理机构在巡查时发现或接到第三方通知逃逸事件时,应及时启动紧急报警程序,可自行调取事发路段所安装的监控巡查设备或与当地交警部门协调调取事发路段上的其他监控视频,了解事故过程,确定肇事车辆信息,保存关键证据。通过肇事车辆信息这一条线索,及时锁定肇事司机、车辆所有权人身份,以及肇事车辆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公司等必要信息,便于进一步确定路产损失赔偿义务人。公路管理机构须加强与公安交警、交通综合执法等部门的协作,确保信息共享互通,共同推进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在交警部门完成事故调查后,及时取得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实际车辆所有人等相关行政确认信息。
      及时勘验事故现场对公路路产及时定损。证据是路产损失能否获得支持的重要依据。在路产追赔案件中,公路管理机构应紧紧围绕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全面、准确地收集证据。因此,勘验事故现场、明确路产损失的项目与数量,是公路管理机构的重点工作之一。
      如肇事司机或车辆所有权人等当事人缺席,公路管理机构须邀请第三方共同勘验,确认路产损失的项目与数量,保障路产定损的真实性与程序的正当性。实践中,一般邀请公安交警部门、邻近村委会干部、现场清障单位等人员见证勘验工作并做好勘验笔录,对路产损失的项目、数量予以准确记录,针对损失较大或情形较为复杂的现场,应同步增加留存视频、照片等证据材料。
      在能够及时联系到肇事司机或车辆所有权人等赔偿义务人且其愿意配合路产定损工作的情况下,可邀请其复查复勘,力争在路产损失的项目类别与数量确定等方面上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确定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及时做好书面留痕工作,并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定损,目的是保障赔偿义务人对于损失项目与数量的异议权,缩小争议范围,便于后续定损。
      合法依规确定路产损失保障公路恢复完整。对照晋价费字〔2012〕404号文件,为路产损失项目确定具体价格,对文件中未涉及的路产损失项目或毁损严重须启动专项工程予以修复的路产损失,实践中常有以下做法。一是路产损失较小的,原则上按实际维修和恢复费用予以主张。二是路产损失较大且情况复杂的,可启动第三方评估定损,由当事双方选定第三方单位定损,即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与造价,制定专项恢复方案并估算成本,以确定损失总额。采用该类做法时,还须在设计过程中关注公路功能性恢复情况,确保重建后的设施或设备等不低于原有标准或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而不能仅简单修复损坏部分。
      采取司法途径维权及时追回路产损失。《公路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知,公路路产损害赔偿双方的法律关系本质系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无行政执法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赔路产损失。在正式提起诉讼前,公路管理机构可尝试与赔偿义务人就路产损失进行和解或调解,以寻求更为快捷且双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同时,基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公路管理机构也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案件所涉及法律关系或问题的疑难复杂程度,向行业专家或专业法律顾问咨询事故责任认定、损失赔偿标准、路产损失追赔诉讼程序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等问题,从而制定全面详尽的诉讼方案。若最终调解无果,公路管理机构可按照既定诉讼策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正式启动诉讼程序。
      规范路产损失追赔工作、提高赔偿效率、维护公路安全与交通畅通是公路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公路管理机构须定期巡查和养护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及时修复损坏部分,预防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公路的长期安全与畅通。一方面,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智能监控系统和大数据分析,提高预防和处理路产损失事件的处理能力;另一方面,可加强与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等机构的合作,进一步优化赔偿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提升追赔工作效率。下一步,公路管理机构应尽快探索建立完善的路产损失追赔机制,或制定标准化、体系化的路产追赔工作流程,确保在路产损失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响应,依法依规开展路产追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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