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版:要闻

省厅制定《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汛期预警“叫应”机制》

  本报讯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汛期预警叫应工作要求,做好汛期公路气象预警响应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省厅制定《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汛期预警“叫应”机制》,已于7月10日印发通知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有关单位和部门执行。
  《机制》明确汛期公路灾害天气预警“叫应”启动条件、预警措施、工作要求,指出当收到交通运输部公路气象灾害预警和省气象、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发布的暴雨、强对流、山洪、地质(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预警时,省厅启动预警“叫应”工作。预警由高到低分为红色(Ⅰ级响应)、橙色(Ⅱ级响应)、黄色(Ⅲ级响应)、蓝色(Ⅳ级响应)四个等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并分别明确各预警等级省厅叫应措施、基层叫应措施。
  通知要求,各级各单位要参照省厅预警“叫应”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完善细化本级预警叫应机制。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请销假制度,加强信息报告,如因违反汛期预警叫应工作机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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