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版:亮点新闻

《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

我省加大对重要河湖的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力度

  本报讯(记者曹鑫)近日,我省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完善重要生态环境要素分类补偿制度,其中明确加大对汾河等重要河湖的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力度。
  《实施意见》要求,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持续推进汾河、沁河等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修复流域生物群落结构,持续改善水域生态环境,确保黄河流域禁渔工作落实到位。针对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河流源头区和汾河水库等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开展岩溶大泉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明确省市县三级水源地保护清单,实施永定河上游、太行山、黄河多沙粗沙、伏牛山中条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加大对汾河、大清河、桑干河等重要河湖的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做好蓄滞洪区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实施意见》健全了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省级公益林的补助标准。探索公益林差异化补偿机制,引入生态保护红线作为补偿因素,按保护等级制定公益林生态效益分级补偿机制,提高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公益林的补偿标准,突出重点补偿,实行分级保护。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益林达到标准的,可依法依规纳入各级公益林补偿范围。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编制我省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制定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用好国家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资金,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
  《实施意见》要求落实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逐步将全省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草原列入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全面落实禁牧休牧轮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巩固封山禁牧成果,通过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改良等措施,促使草原生态环境健康稳定逐年向好,推动草食畜牧业形成集约化、舍饲化、良种化的高效养殖模式,不断提升草原依法保护与科学利用水平。将中度以上退化和沙化草原列入禁牧范围,实行禁牧封育生态补助,促进草原植被恢复,擦亮生态环境底色。
  《实施意见》制定出台我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办法,明确湿地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内容和补助对象。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范围、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的规模及保护管理成效,确定补偿分配因素及权重,对省级以上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湿地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荒漠管理,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全力推进荒漠治理。积极推动将荒漠治理成果列入生态补偿范围,制定完善管护办法,全面做好荒漠管护工作。坚持生态效益共享原则,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荒漠化治理与保护,实现生态功能增效和经济价值增益双赢。
  《实施意见》完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对在地下水漏斗区、受污染耕地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采煤沉陷区实施耕地轮作休耕的农民给予资金补助。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因地制宜推广保护性耕作,健全耕地轮作休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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