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版:山西水利

让财政资金高效“滴灌”水土治理

我省印发《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实施意见》

  本报讯 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积极性,提高水土流失治理速度和效益,发挥水土保持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日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中实施以奖代补,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十六字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积极探索,是贯彻两手发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具体举措,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抓投资上项目促发展决策部署,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有效拓宽资金渠道,创新生态修复保护机制的现实需要。其核心是变立项审批为建设主体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变先拨后建为先建后补,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治理管护成效。
  《实施意见》工作原则主要包括自愿申报、公开透明原则,创新机制、规范管理原则,明确权属、自主管护原则。适用范围为在水土保持规划的水土流失治理区域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材料、苗木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的水土保持工程。适用范围限额随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标准限额进行动态调整。奖补程序包括发布公告、自主申报、审核公示、签订合同、自主建设、工程验收、兑付资金等。
  《实施意见》明确,奖补资金指中央和省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资金,年度资金额度由年度中央水利发展资金下达情况、省级水利部门预算总量控制情况以及县级申报情况综合确定,有条件的市、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补。奖补对象为自愿出资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组集体、专业大户、农户及其他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建设主体。《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明确的工程、植物等水土保持措施,以及《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导则》明确的水土保持相关措施,均可纳入奖补范围。淤地坝、容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塘坝,与水土保持关系不密切的其他建设内容以及征地移民等措施,不纳入奖补范围。具体奖补措施也可由项目县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原则上对于没有经济效益的水保林、种草、封育治理、谷坊、沟头防护、截排水等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结算价款的70%;对于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梯田、经果林、水池水窖等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结算价款的50%。具体措施的奖补标准也可由项目县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工程通过验收后,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奖补标准和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及时向建设主体兑现奖补资金。未经奖补程序确定的建设主体,不予奖补。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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