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史晶雯)3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新修订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新闻发布,该实施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不仅体现了中央关于土地管理的新要求,也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土地权益保障的新期待,是我省推进土地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实施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规范。一是严守耕地红线,建立耕地保护的网格化监管机制,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考核机制和奖励制度;明确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特殊保护;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引导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通过代耕代种、代管代收、全程托管等社会化服务恢复耕种,提高用地效率,增加农民收入;通过措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和耕地质量,统筹耕地保护与生态保护,明确规定禁止开垦耕地的区域。二是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约束作用。明确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明确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原则要求和依法实行分级审批。三是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权限与程序。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要求,明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和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审批程序,完善临时用地制度,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四是规范土地征收程序。明确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公告范围、修改方案、申请和报批、补偿安置等内容,切实维护被征地主体合法权益。五是完善宅基地管理。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的用地总体原则;充分保护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允许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明确给予其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易地建造住宅进行规范,保障户有所居。另外,还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强化执法监管。
为加强耕地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将明确耕地保护责任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责任目标考核和奖惩制度,实现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强调共同责任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主体责任,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落实日常巡查责任。
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划,并按照法定程序修改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面对实践中仍然存在的长期闲置、荒芜耕地的现象,实施办法细化上位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规定采取措施引导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通过代耕代种、代管代收、全程托管等社会化服务,恢复闲置、荒芜耕地的耕种;制定实施土地整理方案,统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有计划地整治、改造闲散地和废弃地,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根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精神,鼓励开展盐碱地治理改良,因地制宜利用盐碱地。
需要注意的是,在保护耕地的同时,也不能忘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施办法细化上位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明确禁止开垦耕地的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森林、草原、湿地、河道湖区等范围内,严重沙化、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的区域内,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重要水源地十五度以上坡地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