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史晶雯)8月2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新修订的《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新闻发布,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相继修改,国家建筑市场政策密集调整,建筑市场环境也发生许多变化。为依法促进我省建筑市场高质量发展,修订《条例》十分必要。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共8章49条,主要聚焦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及其他部门的职责,规范了建筑市场活动中的发包、承包、工程服务、订立并履行合同等活动,对信息化监管服务和信用修复、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保障农民工工资两个方面作出修改,营造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条例》针对建筑市场中存在的建设单位强迫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结算过程扯皮、拖欠工程款等问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明确规定,“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不得以建设工程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
同时,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有关要求,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权益,《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等事项,并及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确保法规规定落实、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