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版:亮点新闻

《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史晶雯)7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是实现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落细粮食安全保障法,以法治方式推动解决我省粮食安全保障的堵点和卡点问题,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我省出台该《条例》。《条例》共7章50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条例》第一章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特别是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的重大问题。
  《条例》第二章规定,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依法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健全保障机制;加强耕地生态保护,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土壤污染防治、盐碱地综合改造、旱作梯田建设和老旧梯田提升改造;组织开展撂荒地摸底调查,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
  《条例》第三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政府粮食储备轮换保障机制,确保储备安全;政府粮食储备所需费用按照粮权属性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实行动态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机制。此外,还明确了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动用政府粮食储备的情形。
  粮食流通和加工是粮食安全保障的重要环节。《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流通管理,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对粮食储备、流通和消费环节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第二十九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足本地资源优势,统筹推进粮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协调发展。
  《条例》第五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粮食应急管理体制;加强粮食应急储存、运输、加工、供应能力建设,确保具备与应急需求相适应的粮食应急能力;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供应体系,定期开展粮食应急演练和培训。
  《条例》第六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检验检测;建立粮食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同时,明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和粮食安全信息发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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