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政法

买房人“跳单”要付出代价

  

案情:

  2020年9月,常某从某售房网站获取了售房信息,并通过网站上的电话和中介公司取得联系,中介公司随后履行了带看义务。经中介公司牵线,常某与曹某于2020年9月21日签订购房合同,中介公司为合同的丙方。当日,常某付给曹某定金2万元,付给中介公司中介费1.21万元。后常某以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由,要求与中介公司解除合同。2020年10月22日,三方协商解除了购房合同,中介公司退还常某中介费1.21万元,曹某退还常某定金2万元。后常某与曹某于2020年10月底又自行达成房屋买卖合意,同年11月3日常某向曹某支付第一笔房款,并于2021年3月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中介公司得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常某、曹某支付其中介费。

解析:

  一审时法院认为,尽管在解除合同后常某与曹某又重新达成购房协议,但中介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常某解除合同是为了逃避中介费,不能排除常某在解除合同后因机缘巧合卖掉现有住房,取得购房条件的可能。故中介公司要求常某、曹某支付其中介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后,中介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时法院认为,三方于2020年10月22日协商解除合同,但常某与曹某在短短十天内又达成房屋买卖合意,显然不能否认有中介公司服务的因素。常某一方面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和服务,一方面又绕开中介人与相对人直接订立合同使中介人得不到报酬,俗称“跳单”。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海霞说:“《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本案中,中介公司履行了提供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成交易的义务,为常某节省了时间精力,常某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同时理应本着契约精神为自己的获益支付对价。鉴于中介服务除提供房源信息,带客户看房义务外,还有促使双方正式合同成立、协助办理过户、贷款等义务,综合考虑到已完成中介服务项目的程度,酌情认定常某支付中介公司服务费七千余元。
  “‘跳单’行为不仅会让中介人的劳动成果付诸东流,甚至还可能带来资金安全等隐患,增加了房屋交易风险,而且不利于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李海霞表示,《民法典》首次将禁止“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对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将付出的代价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中介人而言,中介人在中介活动中积极服务,提供适合的房源与交易机会,为委托人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委托人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同时理应为自己的获益“买单”。

  闫书敏 焦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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