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就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生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认为自己捧到了“铁饭碗”,不会被辞退。但在实际工作中,即使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反了相关规定,单位仍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太原市杨女士2021年入职某保险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在与保险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杨女士又在另外两家公司做兼职。由于其兼职行为影响到工作,保险公司才知道其有兼职情况。保险公司认为杨女士的兼职行为,影响了公司工作且造成不良影响,要求其停止兼职。但杨女士觉得自己的兼职行为只是偶尔影响工作,且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拒不执行公司要求。2022年3月保险公司通知杨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杨女士则认为,自己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因自己兼职而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
  实际上,像杨女士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但,即使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也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了相关规定,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杨女士的兼职行为,即使是“偶尔”,但确实影响了本职工作,在公司要求停止兼职的情况下,杨女士拒不改正,仍然兼职,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与杨女士的劳动合同。
  除上述杨女士的行为外,劳动者与单位即使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过错性情形: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劳动者能力性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客观情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单位经济性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综上所述,劳动者与单位即使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并不等同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所谓“固定工”,如果劳动者不遵守相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刘勇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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