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上诉人吕某某与被上诉人乔某某均系再婚,婚前感情基础薄弱,缺乏相互了解,婚后二人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矛盾逐渐积累到无法缓和的地步。吕某某遂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财产部分做出了处理,但吕某某对共同财产处理部分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因对对方财产情况不明,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双方当事人遂向法院申请对对方的财产进行调查。
释法:
本案中,承办法官田亚欣在向离婚诉讼当事人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时同时送达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承诺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件,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填报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明确提出,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下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还须申报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和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临汾中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项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不仅有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助于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节约诉讼成本,将有效解决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调查难题。
本报记者闫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