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就业

年休假工作年限不限定同一单位

  事件回放:2019年11月,李女士入职运城市某公司,担任门店店员。2021年至2022年期间公司每年安排李女士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2023年1月,李女士从公司离职。随后,李女士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在职期间未休满年休假的工资差额。李女士主张2009年10月她已在其他单位工作,入职公司前社保缴费累计年限已达10年,依法可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公司每年仅安排5天带薪年休假的行为违法,依法应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差额。公司则认为,带薪年休假应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才能享受,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应累计计算。

  带薪年休假是职工法定权利,有助于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但在工作实践中,一些企业对带薪年休假制度存在一定的误读。李女士与公司在带薪年休假的适用问题上存在争议,就是因为双方对工作时间累计条件的理解不同。
  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年休假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连续工作后的休息权,是要求社会对劳动者连续工作后进行休假补偿的制度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也明确“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累计工作时间”是指《条例》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时间,不包括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时间。如何认定“累计工作时间”。《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为累计工作时间”。《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也明确,“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
  依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职工初次就业或重新就业后,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二是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但劳动者在进入新用人单位时存在工作间断的除外。
  李女士的情况满足参加工作后曾“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条件,有权享受年休假,她参加工作已超过10年,属于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情形。依据《条例》及有关规定,李女士2020年、2021年与2022年每年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均为10天。公司主张的“年休假应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才能享受”的观点是错误的。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焕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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