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政法

笔试不过,全额退费?

平等主体间合法自愿作出约定,法院支持退

  案情:
  2022年8月,原告刘某因教师考试培训,与被告晋城某科技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约定“笔试不过,全额退费”。今年2月教师考试成绩公布后,刘某因未通过笔试便向被告公司提出退费申请,但遭被告屡屡延迟退款期限。刘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预收款22300元。案件流转至诉前调解中心后,调解员先联系原告刘某,逐一核实案件情况,包括报名时间、培训类别、培训费金额、培训期限等,提炼案件焦点及核心情况。随后赶赴被告公司耐心说理,最终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
  释法:
  关于“笔试不过,全额退费”的约定是否有效?法官表示,培训机构与接受培训者关于附条件退费的约定是平等主体之间作出,是培训机构在合法、自愿的情况下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如未达到附条件目标,接受培训者可根据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主张退费。
  法官建议,考生要谨慎选择培训机构,注意审查培训机构的相应资质、师资力量以及商业信誉,在报名前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查询相关信息,如培训机构有涉诉失信情况,更应慎重报考。同时,在与培训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时,需仔细查看协议内容与宣传、口头承诺是否一致,退费条件是否明确以及相应的退费周期,避免因草率签订格式化合同导致后续维权困难。
  面对培训机构关门“跑路”,法院如何为学员维权?近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延伸调解触角“抓前端、治未病”,瞄准教育培训行业的预付式消费,出具“靶向式”诉源治理司法建议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将诉前联调、司法确认及诉讼有效衔接,对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件进行调解,形成调解方案后,再对其他同类纠纷进行统一调解处理,通过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高效解决。同时,该院向晋城市城区教育科技局、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晋城市城区税务局、晋城市城区文化和旅游局、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共同发出“靶向式”司法建议,建议落实预收款日常监管、实施预收款风险管控、开展教育从业宣传,切实守好教育消费者的“钱袋子”,助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公平有序的教育市场。

本报记者闫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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