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就业

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外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事件回放:A公司为职工赵某缴纳了医疗及工伤保险,并购买一款商业医疗保险。2020年7月,赵某因工受伤并被认定构成工伤。2022年11月,赵某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2022年12月,社保中心对赵某核准工伤待遇。商业保险及社会保险报销了赵某部分医疗费、护理费。赵某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其保险未予报销的医疗费、护理费。
  劳动者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超出上述目录和标准、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医疗费、护理费,由用人单位负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及相关法律规定,也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由此可见,工伤保险的作用是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并非替代用人单位工伤责任。因而,对超出工伤保险目录和标准、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医疗费、护理费,由用人单位负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但该规定只是指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工伤保险赔偿范围的直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本身并未排除劳动者就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外的损失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的实体权利。因而,对超出工伤保险目录和标准、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医疗费、护理费,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负担。
  再者,对于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医疗费、护理费,由用人单位负担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一方面,从保护劳动者以及工伤救治客观需要考虑,用人单位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控制者和生产活动的受益者,对劳动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更为合理。另一方面,若以工伤保险待遇排除用人单位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则会导致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付的部分只能由劳动者自行承担,对受害人及其家属有失公平。
  综上所述,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待遇无法报销的医疗费及合理的护理费,既分散了用人单位风险,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又保证了受害人获得完全赔偿。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刘勇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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