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政法

微信群内辱骂他人,被判侵犯名誉权

网络暴力侵害人要付出代价

  

案情:
  小美(化名)与小帅(化名)因在微信群购买宠物相识。2022年1月,双方因购买的宠物出现问题产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小帅于2022年3月、2022年5月,分别多次在三个宠物交易群中对小美进行辱骂。小美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小帅)赔偿因侵犯原告(小美)名誉权行为而造成的商业信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万元整,当面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在相应报刊、媒体、社交网站及行业微信交流群内公开。
评析:
  审理此案的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言论自由系公民的基本权利,应予以充分保障,但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必须遵循两个前提,一是言论不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二是言论不能侵犯他人权利和名誉。名誉权作为人格权之基本权利,系法律赋予公民、法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在三个宠物交易微信群中发表针对原告的侮辱及不实言论,存在主观故意和恶意。由于案涉微信群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加之网络信息具有传播快的特点,被告的上述行为无疑会使原告在其行业领域内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等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被告小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案涉三个微信群中向原告小美发表道歉声明,如逾期未履行判决义务,法院将以公告方式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布,费用由被告小帅承担;被告小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小美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信息化时代,互联网空间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传播高效、影响力大的各个社交网络平台为公众提供了更多发表言论的机会,产生的问题也值得关注。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产生矛盾纠纷更要通过合情合理的途径化解,若为一时激愤,在微信、微博、抖音等社交媒体、网络空间里损害他人名誉,构成侵权,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绝非“法外之地”,在社交网络发言时应把握尺度合理表达,共同创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

本报记者闫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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