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就业

劳动者行使解除选择权需履行通知义务

  事件回放:2016年11月,严某入职某超市,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严某的工作岗位为导购,月工资为基本工资3000元加绩效,2019年后超市每月给严某发放2000元工资。2020年3月8日,严某不再上班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因超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超市支付经济补偿,严某的请求能获得支持吗?
  依法获得劳动报酬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权益受损时,劳动者可通过行政、司法等方式进行救济,其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救济方式之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自由度较高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劳动合同解除选择权。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选择权是形成权,需经享有权利的一方按程序行使,也就是履行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未经通知不发生效力。换句话说,用人单位违法并不必然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行为,两者并没有法律上必然的逻辑联系。只有存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严重违法情形时,劳动者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案中,超市未按时足额支付严某劳动报酬,已构成违法,严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可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相伴随,法律首要任务是把利益转化为权利与义务,合理确定权利和义务的边界,法律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要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权,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相互制约、相互依存。严某没有通知用人单位,就直接离岗并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和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没有建立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与支付经济补偿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实践中,很多劳动者认为只要单位有违法情形,就可不辞而别并可主张经济补偿,其实是误解。除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不需要通知即可解除外,用人单位存在其他情形,劳动者都要书面提出辞职并说明理由。否则,劳动者不辞而别后申请劳动仲裁并请求经济补偿,将很难得到支持。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离不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共同努力,用人单位应当守法经营,积极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劳动者离职时,应当按照与用人单位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劳动者若不辞而别,存在旷工风险,自然就违反了用人单位管理规定和劳动纪律,其经济补偿金以及其他权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王焕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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