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政法

【代表委员建言】省政协委员李静就政府引导基金建言——需完善投资容错机制

  近年来,我省积极以政府引导基金撬动社会资本,实现地方引资、发展产业的需求。通过对较为先进省、市及外部机构的调研,完善容错机制对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不同产业发展具有较为明显的推动作用。目前我省容错机制尚不完善,对我省产业前瞻性布局及政府引导基金功能发挥形成一定掣肘。省政协委员、山西太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静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大力完善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容错机制,助力我省产业高质量发展。
  首先,要遵循行业客观规律。制定科学合理的容错机制,消除基金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经济薄弱环节、产业发展断点等产业的顾虑,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市场化“荒地”。政府应加强对产业发展的精准研判,科学决策,降低投资风险,制定适配企业发展周期不同阶段的种子基金、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设置不同比例容错比率,推动政府引导基金投向更科学、更靠前。
  其次,相关部门应全方位全流程考量,明确容错机制的适用对象和容错边界。容错机制重点在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等偏早期基金;容错边界可考虑并明确细节,如管理团队决策流程、投后管理等环节的合规性及管理机构在内部控制、外部监督制度和风险约束机制等的完备情况。制订过程中在征求相关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可引入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调、论证,辅助主管部门进行制度设计和系统性评价。
  第三,监管部门对“宽容”的态度,不是宽容某些投资基金和项目的失败,而是输出城市经济社会开放、包容的气质“信号”,增强城市对企业和产业的吸引力。容错机制应与行政问责机制衔接,包容性的前提是科学研判、民主程序,依法合规决策。规范事前和事后程序。应以“有言在先”的方式倒逼自我监督,防范道德风险;增加事后程序如一定范围内的公示、通报等,以“公开在后”的方式增加容错机制社会公信力。监管部门是容错机制最终评判者,其应在评判主体、评判标准上提升研判的科学、专业和精准性,必要时应引入专业力量参与评判。

本报记者邓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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