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政法

泽州法院念好“快、准、严、助”“四字诀”——

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大量的生效裁判得不到及时有效地执行,损害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胜诉权益,还有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泽州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闫慧琴说。
  近年来,泽州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秉持“效率、均衡、严谨、守纪”的工作理念,积极构建“双中心牵引、全流程发力”的全新工作模式,形成“简案快执、繁案精办、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和“分权制衡、分段集约”运行新模式,并总结出“执行快、和解快、结案快”的“泽法快执”经验。
  如何快速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让“纸上权益”成为“真金白银”,需要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需要同社会各部门形成有效的执行联动机制,同时也需要对申请执行人念好“快字诀”和“准字诀”。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的二年,一些当事人拿到生效判决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超过两年后再来申请执行,此时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后,法院只能驳回执行申请。”泽州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浩说。
  山西某钢铁实业公司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某一直未按调解书确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李某得知无法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无奈向法院提供了其财产线索,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这个案件能快速执行完毕,得益于申请人在诉前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我院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奔赴现场对李某某名下的一处商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查封。”张浩说。
  执行工作就像是行军打仗,时间就是战斗力,最忌贻误战机,必须快人一步。一些当事人得知自己被诉至法院可能败诉后,便会在诉讼过程中采取转移隐匿财产,导致胜诉判决无法得到执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便有效防止这一现象的发生。法官建议,在起诉前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通过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财产等执行措施阻碍其对财产进行转移、隐匿,以保证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的保护措施。
  执行必须精准发力,以求达到一击必中的效果。法官还建议,申请执行人要向法院提供准确的执行财产线索,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尤其是,对深陷“三角债”“连环债”问题的被执行人而言,不应选择逃避执行,而应正视现状,主动报告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财产线索,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才会使矛盾纠纷得以真正解决。
  快速实现胜诉权益,申请执行人要念好“快字诀”和“准字诀”,而对法院来说,则要念好“严字诀”“助字诀”,体现“硬度”也要体现“温度”。
  “严字诀”要讲“硬度”。目前,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已经与银行金融机构、车管所、保险、不动产、证券等管理机构建立了线上总对总查询机制,与公积金、股权等管理机构建立点对点线下查询机制,能够较为全面地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信用惩戒机制对被执行人的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一旦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无法在金融机构进行信用贷款,出行受限不能乘坐飞机关键的是不能乘坐高铁,甚至子女的就业也会受到影响。更严重的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可能因为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行为构成犯罪。
  “助字诀”讲温度。申请执行人赵某在搭乘宋某驾驶的车辆行驶高速途中,因宋某驾驶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伤残。法院在考虑宋某系好意搭乘等因素后,酌情认定宋某赔偿赵某损失40万余元。但在执行过程中,考虑一边是赵某年近七十岁,因交通事故已无法劳动无收入来源,生活十分困难;另一边是宋某所欠外债较多家庭负担较重,暂无能力偿还判决款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引导帮助赵某申请司法救助资金5万元,并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闫慧琴说。

本报记者闫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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