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政法

不遵守校规打闹受伤学校不担责

  案情:
  原告张某与同学丁某在被告某中学课间休息期间发生冲突,导致丁某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原告张某殴打行为成立。随后,丁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张某认为丁某和自己均属未成年人,在被告某中学发生冲突,学校未完全履行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应当承担50%的责任。
  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中学针对学生的管理制定了“学生日常规范管理要求”及“中学学生量化考核细则”,在班级内张贴“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守则”,并邀请法治副校长对学生进行安全及纪律方面的法治教育。根据上述规定及做法可以看出,该校多次对学生强调严禁斗殴、群殴,教育学生要遵守校规校纪。班主任也在班会上要求学生不准打架斗殴、杜绝打架、骂人,严防校园欺凌事件发生。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提到,如果是8周岁—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架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该校可以认定对学生已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对张某与丁某课间发生纠纷不存在过错。张某已满十六周岁,对学校教育事项不但没有遵守,反而故意挑起事端,触犯学校校规,在教室内打闹受伤,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失。

本报记者闫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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