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作如下修改: 在第六章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保障、管理和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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