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先生与李女士曾是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王先生欲购买一辆轿车,因贷款受限,便以李女士的名义贷款买车,车辆登记在李女士名下。购车后,该车一直由王先生使用,且支付了所有的购车款及车辆保险等相关费用。不久后,王先生与李女士就因感情不和结束了恋爱关系。王先生结清车辆贷款后,找李女士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李女士拒绝配合办理。多次协商未果后,王先生最终将李女士诉至法院。
分析: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涉车辆的首付款及分期贷款均由原告王先生支付并已结清,且该车一直由原告占有使用,车辆保险也系原告支付,能够认定原告确系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案涉车辆归原告王先生所有,被告李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将车辆变更过户至原告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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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车辆登记在李女士名下,法院仍然认定王先生是车辆所有人?
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的登记管理制度,只是一种行政性登记,属于行政机关对是否准予车辆上路行驶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并不是确权登记。公安机关在进行机动车登记时,也只是进行形式审查,并不实质性审查机动车的权属问题。在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购车款项的支付情况以及车辆的实际占有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从而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归属。
生活中这种借名买车的情形存在什么风险?
对借名人而言,车辆形式上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有可能出现被借名人将车辆抵押、出售或者车辆被视为是被借名人的财产而被查封、扣押的法律风险。对被借名人而言,车辆由借名人实际使用,若借名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有违章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借名人作为登记的所有权人,有可能面临处罚或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借名人理应实际承担购车款的支付义务,但车辆如果是按揭购买的,当借名人不按时还贷时,被借名人将面临自己背上车贷的窘境,甚至影响个人征信。
闫书敏 刘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