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1年6月,范某在某旅游公司经营的景区游玩时,被景区内的猕猴抢包。这期间,该景区工作人员未及时阻止事态发展,范某摔下路边沟中受伤,先后5次住院治疗。范某将该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分析】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范某购买景区门票进入景区正常游玩,无故被猕猴袭击。该旅游公司作为景区管理人,对进入景区的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因其对景区内动物的管理存在较大漏洞,致使游客暴露在不确定的风险当中,应对游客的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查明范某的具体损失数额后,判决该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旅游出行已成为社会大众的重要休闲方式。旅游公司对其经营的旅游场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限于安全提示告知义务,还包括保障游客安全游玩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比如,做好游客安全须知,做好安全警示工作,定期排查风险隐患等,必要时还需配备专业人员对景区内的动植物进行管理,对景区可能发生的意外提供及时救助,切实让游客慕名来游,尽兴而归。同时,游客在旅行过程中,也应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共同构建和谐的旅游关系,促进旅游市场繁荣稳定和高质量发展。
本报记者闫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