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评论

规范惩罚性赔偿 护航食药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代购人责任、标签瑕疵认定、“知假买假”索赔等作出规定,统一裁判规则,回应社会关切。
  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令人深恶痛绝。最高法发布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相关司法解释,旨在构建更加严格、有效的监管机制,为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请求惩罚性赔偿案件逐步增多。特别是,当前代购已成为普遍的购物方式,部分代购者为追求利润,明知商品存在问题仍进行销售。现实生活中,涉及惩罚性赔偿的食品药品情况不同,小到标签细节不合规定,大到损害人体健康,进一步细化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的裁判规则,十分必要。
  众所周知,我国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均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知假买假”牟利现象,是否支持“知假买假”索赔之争也持续多年。对此,明确规定“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支持了合理诉求,又规制了恶意索赔,有效化解此前争议。针对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争议作出精准释法,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加大执行力度,将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让消费更安全、放心。

撰稿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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