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89年9月2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试行)〉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二、《山西省农业投资条例》(1992年1月20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三、《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1996年8月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