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政法

卖房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案情:
  2024年7月,李某为孩子上学,准备在新绛县城某中学附近购置王某的一套房屋。将20000元定金支付给王某并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后,双方约定8月16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王某一直推脱,直到过了约定的期限,都没与李某签订合同。因没有学区房,李某的孩子只能在另外一所学校报名就读,不再需要购买该房屋,便联系王某要求返还购房定金,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将王某诉至新绛法院,要求双倍返还购房定金。
分析:
  经过了解,王某的房屋并非其单独所有,是过世的父母留给王某兄弟4人的。在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后,王某才开始与其他兄弟协商房屋的分割问题,但协商过程中几人产生分歧,导致其未能按期过户给李某。而李某因孩子已在其他学校上学,便不想再购买该房屋了,坚持要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
  负责该案的调解员认为再促成房屋买卖已无可能,只能在定金的返还金额上着手。于是先与王某进行沟通,告知王某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其应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劝解李某,事情因其签订合同时审查不严所致,并未造成实际损失,如进入诉讼程序耗时耗力,不妨适当让步。经过数次的耐心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一次性返还李某23000元,该起纠纷顺利化解。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保证合同履行而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此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注意核实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是否被人占用等相关信息,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关于交付的具体时间、地点,以防履行合同时双方产生争议。

本报记者闫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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