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根据《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款规定,决定取消张海荣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根据《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取消张立兵、张作奇、张炎东3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特此公告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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