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根据《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取消安全1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特此公告。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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