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海口2月5日电 海南省政府2月5日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举旨在规范“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保障相关政策顺利实施。
根据办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日用消费品免税店管理适用本办法。日用消费品免税店是指按照本办法设立,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实行限值、限品种免税购物的经营场所。其具体经营的适用对象、商品品种、免税税种、免税额度、提货方式等严格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办法明确,“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资格实行许可管理。申请经营资格的主体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较强管理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健全财务制度、稳定采购渠道、良好信用状况等条件。设立日用消费品免税店的数量和位置,由市县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具有经营资格的主体对“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主体的持股比例应大于百分之五十。
办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