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视频网站爆料一个新闻,河北廊坊一女生花10元网购洗衣液到货后发现是“蓝月壳”,引得同宿舍的室友大笑。从视频中来看,该女生原本以为是“蓝月亮”的商标,却显示为“蓝月壳”,商品包装的配色和设计,和“蓝月亮”也极其相似,若不细看,则难以分辨。通过中国商标网查阅,发现“蓝月壳”系石家庄两家日化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其产品分类均为日化用品。其中1枚申请于2018年4月,当前状态为商标无效,另外1枚申请于今年9月,当前状态为商标申请中。“巧合”的是两家日化公司中的一家还申请了“超熊”“趈能”“淦纺”商标,国际分类均为日化用品,其中“淦纺”商标已注册成功。进一步来看,诸如“蓝日亮”“蓝冃亮”“篮月亮”也被多家日化用品公司注册,国际分类均包含日化用品,当前状态显示多为商标无效。无论是“蓝月亮”变“蓝月壳”抑或“蓝日亮”,其背后折射着的法律问题需要警醒和思考。
从《商标法》的角度来说,这种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所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下列七类行为,都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第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第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流通环节,也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有的是生产者自行销售,有的要通过他人进行销售。第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指采用零售、批发、内部销售等方式,出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第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类行为,亦称为“反向假冒”,即在商品销售活动中,消除商品上的他人商标,然后换上自己的商标,冒充自己的商品进行销售。第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这类行为主要是指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诸如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方面的条件,从而帮助他人完成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是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从《电子商务法》的角度来说,该案涉及的电商经营者涉嫌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该条明确电商经营者应履行的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两个方面提出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要求(契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重点强调相关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从视频网站可以看出,商家刻意用“买一次用一年”的标识将商品上半部分遮住。再加上商品整体包装采用大范围的蓝色和“蓝月亮”雷同,很容易让人们误以为是“蓝月亮”,这样的行为明显带有主观欺骗的故意。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来说,“傍名牌”的行为伤害了正品商家的利益。商家既然言之凿凿地说“蓝月壳”是“属自主品牌”,那么为何不光明正大地使用有高辨识度的包装设计?反而在商品外包装风格、商品名称上大做文章,颇费周章地故意遮挡关键部分,以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包括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业名称、姓名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使用’。”在此事中,“蓝月壳”和知名品牌蓝月亮,从商品名称到外包装风格都极其相似,已经涉嫌不正当竞争。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说,该法明文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商家的连商品的真实名称都加以遮蔽,如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呢?至于说消费者在没有核实清楚的情况下下了订单,这更不是消费者的过错。将商品的真实情况透明地告知、展现,这是商家的法律义务,而不是消费者的义务。
作者:岭南师范学院法政学院法学系 孟庆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