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1版:市场监管

《山西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月1日起施行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具有实体门店

  本报讯 《山西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近日经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依法进行审查,如实登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并与其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推广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食品包装上使用餐食封签。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受消费者餐食封签要求的,应当在食品包装上使用餐食封签,未使用封签或者封签损毁的,送餐人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绝接收。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信用监管,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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