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题背景
《专利法》经第四次修改于 2021年6月正式施行,新法修改的亮点之一是在第二条第三款中增加了“整体或者局部”的表述,将外观设计重新定义为:“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将局部外观设计纳入了《专利法》保护范围。
这一修改的意义在于:首先,满足产业实际需求。当今时代,产品实现整体创新的难度大、空间小,更常见的是对产品局部设计的改进,新法的修改有效的弥补了外观设计仅能通过整体方式获得保护的实践短板,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外观设计人局部创新的积极性,也极大的改善了企业局部创新难以获得保护的窘境,能有效的促进科技进步并提升企业竞争力。其次,有利于与世界接轨。以美国、日韩等为代表的专利体系发达地区很早就已经将局部外观设计纳入外观专利保护范畴,新《专利法》将局部外观设计纳入保护范围,有效解决了许多国际共同性问题,如: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问题、专利优先权国际互认规则等,对于我国企业“走出去”、国外企业“走进来”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能使得我国专利法律体系与国际相关做法相融合,符合国际知识产权发展趋势。
然而,目前我国局部外观设计制度仍然处于一种“形式到位,实质缺位”的状态。尽管立法上已经承认了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但实践中还没有具体的局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规则,行政、司法部门处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时,基本还是依照整体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规则处理,这存在诸多不妥之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建立,致使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断增多,局部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未来也会越来越多,因此有必要将知识产权理论和产业发展实际结合起来,对完善局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规则进行研究,呼吁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出一套专门适用于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规则,从而助推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我国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规则的现状
局部外观设计作为《专利法》新生的保护客体,目前还处于发展阶段,立法上暂时尚未形成专门适用于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规则,相关衔接办法和配套法规、司法解释还处于法律缺位状态,行政、司法部门在处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时,仍然是参考整体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规则,坚持以“整体观察、综合判定”为原则,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是否一致或者近似,在侵权对比过程中,相关人员并不会重点关注具有实际保护价值的局部设计,这不利于精确判定局部外观设计人的创新情况,更不利于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在实践中的有效实施。
三、完善我国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规则的建议
(一)准确界定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现行《专利法》实施后,申请人既可以对产品整体设计申请整体外观设计专利,也可以对产品的局部设计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这使得外观设计人的权利得到了扩张,笔者认为应当明确区分两类申请的保护范围。局部外观设计是设计人对产品局部做出的创新设计,在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当充分结合局部外观设计申请时提交的图片并参考简要说明,对局部外观设计中的“局部”给予合理认定,将“局部”明确为应当相对完整、独立并占据一定的实体空间,从而准确界定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平衡好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二)合理选择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主体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判断主体的选择至关重要,因为其知识水平、认知能力对判定结果具有很大影响。在实践中,基本是选择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作为侵权判断的主体,但笔者认为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主体应当突破一般消费者的范围,选择对外观设计产品有经验的消费者或者一般设计人员。一般消费者在对授权外观设计进行观察时,容易忽视不同设计产品局部存在的微小差异,而局部外观设计的重点恰恰在于产品的局部,所以侵权判断主体应当具备更高的注意力,不仅要了解产品整体设计,还需要高度关注产品的局部设计,而适用于判断整体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一般消费者,由于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有限,选择作为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主体并不合理,所以应该提高要求,选择对外观设计产品有经验的消费者或者一般设计人员。
(三)适当调整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
首先,要弱化侵权对比产品同属于一个品类的要求。按照整体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首先要将涉嫌侵权外观产品与涉案外观产品进行归类,看是否属于同一个品类,这是侵权认定的前提,但笔者认为整体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标准并不适用于局部外观设计,如果把相同类别产品作为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的前提,那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意义将难以发挥,因为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可以是产品某一功能区域的外观设计,也可以是产品仅起到装饰性的设计,这些设计要素很容易运用到不同种类产品中,比如:电饭锅上按键功能区的局部设计就可以运用到空气净化器的操作面板上,而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品类。所以在判断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时,除了参考外观设计分类这一因素,更应当重点关注被控侵权产品和专利产品的具体使用场景、使用习惯、综合功能等多个方面。
其次,要强化对产品局部设计创新点的保护。按照整体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要坚持整体视觉效果原则,判定结果必须要建立在判断主体对整个设计进行全面观察之上,所以即使授权外观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局部设计存在微小差别,也会被判定存在侵权行为。笔者认为,局部外观设计强调的是对局部设计创新点的保护,所以在侵权对比时,要将关注点放到涉案产品是否采用了专利的创新设计上,不能完全依照只保护产品整体外观所采用的“混淆标准”进行判定,应强调创新点的识别作用、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四、结语
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面对局部外观设计这一新事物的产生,出现新旧法衔接过程中判定规则适用冲突和争议不可避免,但是为了更好的解决实践中日益增多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笔者认为有必要借鉴美国、欧盟、日韩等域外外观设计专利制度较为成熟地区的专利法律法规,汲取侵权判定典型案例处理经验,尽快研究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适用于中国实际情况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规则,这样才能更好的推动我国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实施,实现立法中设立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目的。(作者:运城市市场监管局 褚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