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致电本报咨询:“新修订的《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于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内容对于工伤认定有何规定?发生工伤,该由哪里认定呢?”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实施办法》对各种情形的工伤认定管辖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一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二是按照国家和省“放管服”要求,应当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三是明确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本报记者秦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