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
“凡运动有未知风险,请家长自行为学员购买意外伤害险。”
“每次轮滑活动前请家长检查孩子的轮滑装备(护膝、护掌、护肘、头盔和轮滑鞋),确保已经佩戴齐全。”
“若无法提供书面授权他人接送学员的证明,则甲方应当亲自接送学员上下课,并且在指定场所负责学员上课期间的安全、健康的监护责任。”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教育培训机构对其经营、管理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否采取必要措施排除安全隐患,是否对常规风险有合理清晰的提示,以及在危险发生之后是否及时采取社会普遍认同的救助措施等是其应当履行的基本职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进入培训机构后,监护人与培训机构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因此,培训期间培训机构理应承担教育、管理、保护义务。
上述条款强制要求家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将上课前本应是教练检查学员、检查轮滑设备是否安全的义务强行配置给家长,将上课期间对学员的安全、健康的监护责任转嫁给了家长,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财产安全权,明显属于无效合同条款。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