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阎建军 秦昕)《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移动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破坏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为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条例》对省级重要湿地的划分标准作了规定,即湿地面积在二十公顷以上,且符合六项条件之一,即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的湿地;国家级、省级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鸟类集中繁殖地、越冬地、迁徙停歇地的湿地;鱼类等水生动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湿地;位于河流及其源头区域或者其他重要水源地,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生态价值的湿地;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即可认定为省级重要湿地。
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同时,《条例》对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标准作了规定,即湿地生态系统在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比较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且湿地面积二十公顷以上;土地权属明晰,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拟建湿地公园的规范范围与其他自然保护地无重叠;有明确履行管理职责的机构和健全的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在省级湿地公园内,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不符合湿地资源保护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法律、法规禁止的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