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多数公民享受到了数字红利,却加剧了“银发数字鸿沟”。老年人在数字接入端、数字使用端、数字知识端与青年群体存在巨大差异,处于弱势。究其原因,主要是数字技术的适老性不足、社会的数字包容性不足、配套法律规范供给不足及老年群体自身数字障碍的共同作用。对此,应当坚持技术结合法律的总体原则,助力老年人成功融入数字社会,实现数字化生存。
关键词:银发数字鸿沟 数字技术 老年群体
一、银发群体难以跨越的数字鸿沟
社会老龄化及数字化双重背景下,“银发数字鸿沟”加剧。不同于能快速适应数字革命的年轻人,老年人在数字资源的“接入沟、使用沟、知识沟”都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平等享受数字红利。
第一,在数字接入端,银发群体的接入规模过小。接入沟是指不同主体在电脑和网络可及性方面存在差异。截至2021年12月,我国60岁以上老年网民规模达1.19亿,占整体网民比例的11.5%。可见,银发群体接入互联网的规模远不及年轻人。
第二,在数字使用端,银发群体的数字技能匮乏。使用沟是指不同主体在网络技术使用水平方面的差距。一般而言,老年人掌握的数字技能远不及年轻人,在移动设备操作熟练度、网络信息获取速度等方面都存在难题。很多老人只会使用最简单、基础的移动设备功能,如用手机看视频、接听电话。要想使用更为复杂的微信支付、文字输入、网购等,则是困难重重。
第三,在数字知识端,银发群体的转化效率低下。知识沟是指不同主体使用数字技术产生的结果不同。主体能力越强,使用数字技术改变生活的效率就越高。一般而言,由于在数字接入端和使用端都处于弱势,老年人从数字社会中获取的知识量就会相应较少。年轻人可以依靠获取的网络知识进行网络购物、数字出行、线上就医甚至是开设网店,老年人则没有足够的网络知识去支撑其从事上述活动。
二、“银发数字鸿沟”的成因
数字技术的发展是加剧“银发数字鸿沟”的环境因素。首先,互联网技术对银发群体数字需求的忽略造成其适老性不足。企业的发展方向是以市场为导向,互联网企业也不例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中青年网民规模占比最高。在App类型、操作方式等方面,互联网企业的技术研发更偏向于迎合中青年群体的喜好。其次,数字化基础设施的广泛覆盖体现了社会对银发群体的包容性不足。数字时代,线上办公、线上就医、自助购物、网约车、移动支付的广泛应用提高了社会的整体效率。但与此同时,老年人却显得不知所措,只能被社会抛弃。最后,与保障老年人数字权益直接相关的强制性法律规范仍然不足。国务院办公厅为帮助老年人顺利融入数字化生活,于2020年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即便如此,我国仍缺乏涉及现金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防止诈骗、无障碍改造等相关法律法规。
老年群体自身的数字障碍是加剧“银发数字鸿沟”的主体因素。一是部分老年人对数字技术持恐惧心理。数字技术的发展也会伴随诸如网络诈骗等负面产物,部分老年人会因为害怕上当受骗而拒绝使用数字化产品。二是老年人因身体素质和心理作用导致学习能力下降。人的记忆能力和身体机能都会伴随年龄的增长而减弱,部分老年群体会因记性不好、身体不舒服等对数字产品产生抵触心理或畏难心理。三是老年人的数字思维缺乏,学习方式更为机械。相较于传统的工具,数字设备的使用更具灵活性。部分老年人只会机械操作,缺乏举一反三的数字思维能力,导致其信心缺失。
三、弥合“银发数字鸿沟”的路径
想要弥合“银发数字鸿沟”,绝不能仅仅停留在对技术层面的改造。我国应当坚持技术结合法律的总体原则,助力老年人成功融入数字社会,实现数字化生存。具体来讲,应当从以下几点着手:
第一,倡导科技向善,提供适老化服务。互联网企业应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坚持科技向善思维,重视银发一族的数字需求。加大对“老年友好型”数字设施的研发力度,提供加大字体、听读功能等适老化服务。
第二,采用“传统+数字”双服务模式,增强数字社会包容度。各地区的服务机构或部门,在追求高效率的“云服务”时,还应考虑不会使用智能手机、上网困难的老年人。保留必要的线下办事渠道,采用“传统+数字”双服务模式,方便老年人日常就医、出行、消费活动。
第三,各方主体联动提升老年人的数字素养。各级政府可以出台相应政策,引导社区及社会公益组织开展智能设备使用培训以及数字技术课堂,帮助老年人克服“数字障碍”。此外,家庭成员的“反哺”作用不可小觑。不同于传统的代际关系,数字时代,家庭中年轻成员在移动设备上具有天然的使用优势。由年轻一代向年老一代进行数字反哺,可以有效带动老年人主动、快速融入数字社会。同时,老年群体内部也可以建立互助机制,通过交流学习经验、分享困难解决办法实现互帮互助,自主提升数字素养。
第四,加快制定配套法律制度,实现数字权利全面保障。关注银发群体,助力其跨越数字鸿沟、享受数字红利一事早已提上日程。数字时代,老年群体的平等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等受到挑战。为了更好保障老年人的各项数字权利,应当加快制定配套法律制度。(作者: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林炼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