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4版:知识产权

“玻璃碗(A)”外观设计是否专利侵权?

  

案情简介:

  请求人山西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为“玻璃碗(A)”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于2020年12月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2030424534.3。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称,被请求人闻喜县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正在生产一种玻璃碗产品(包括多种花型),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实施专利侵权行为。请求人向运城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处理请求。被请求人辩称,公司所加工产品与涉案专利所保护产品的外观颜色不同。被请求人指出,从涉案专利所展示的图片可知,该专利所要保护产品的整体颜色为金黄色,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涉案专利名称为玻璃碗,但是从简要说明以及图片中无法判断其为透明状产品,而我公司所加工产品为透明产品。显然从一般消费者角度,金黄色和我公司产品透明从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的区别。

知识产权部门裁决:

  根据被控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的功能和用途,它们都是盛放固体和液体的,所以它们是相同种类的产品;根据委托加工或贴牌生产行为的认定原则,被请求人的行为属于制造行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由底座、碗口组成的玻璃碗,设计要点在于玻璃碗的形状,没有要求颜色的保护。因此,被请求人侵犯了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运城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被请求人停止生产请求人的外观专利权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侵权产品投放市场。经当事人双方同意,运城市知识产权局对赔偿金额进行了调解,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达成了专利许可协议,调解金额18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明确了判定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应当首先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为标准来确定二者是否为相同或类似产品,颜色、材料等只是在侵权认定中的参考要素。该案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做出的详细分析,有利于当地同业者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规则有更深入地理解,从而增强大众自主创新意识,减少侵权行为发生。

本报记者

分享到:

过往期刊

  • 第2023-05-09期

  • 第2023-04-27期

  • 第2023-04-25期

  • 第2023-04-20期

  • 第2023-04-18期

  • 第2023-04-13期

  • 第2023-04-11期

  • 第2023-04-04期

  • 第2023-03-30期

  • 第2023-03-28期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