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4版:执法监督

利用格式条款强制竞买人缴纳“车管费”

  

合同条款

  “买受人全部结清成交价款和佣金后,凭《拍卖成交确认书》、相关付款凭证、并缴纳每辆车500元车辆管理费方可办理竞得车辆的提取手续(限拍卖会当日办理完毕)。”

点评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竞拍车辆在竞买人拍卖成交前所有权仍属于委托人,竞买人拍卖成交后于拍卖会当日办理完毕提取手续后,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除非买受人并不实际提取车辆,否则在所有权发生转移后,不可能存在拍卖人为买受人“管理车辆”的情形。
  若双方就竞拍车辆并未发生实际的保管与被保管的关系,该合同强制竞买人在缴纳“500元车辆管理费”后才能办理车辆提取手续,侵害了竞买人公平交易的权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之规定,竞买人有权拒绝拍卖人该强制交易的行为,同时因拒绝该强制交易行为导致无法实际提取车辆的,还可以要求拍卖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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