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
“学员应在课程期限内参加完所购买的全部课程,未在课程期限内参加的课程,视为学员主动放弃的课程,校方没有义务需要就此向学员方补偿或退款。”
点评
经营者设定有效期限是促使消费者多消费、快消费的手段,对消费者来说并不公平。针对消费者在有效期限内未参加的课程,“一刀切”作出不予补偿和退款的声明,本质上是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免除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属于典型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也就是老百姓讲的“霸王条款”。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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